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因参加社会劳动而与所属的企业、事业、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那一部分劳动关系。 除了劳动关系之外,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那些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有些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有些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有些是随着劳动关系而附带产生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当事人,有一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中的一方,而另一方则是有关的机关等。 现代劳动法主要由就业促进制度、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标准制度、职业技能开发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组成。 就业促进制度主要包括国家的就业方针,有关部门在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服务、实施失业等方面的责任和措施,手纹乱以及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专门促进措施等。 集体谈判是指员工代表(通常是工会代表)和单位行政部门或者雇主之间就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进行的谈判制度。集体谈判在我国目前被称为“集体协商”。当谈判达成一致时,双方达成的协议称为集体合同。集体谈判制度主要包括谈判的主体、对象和程序,对谈判过程中劳方谈判权的,以及有关部门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集体合同制度主要包括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以及集体合同的形式和效力等内容。 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是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的内容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的项目种类,享受范围、资格条件和待遇标准,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营等。 劳动是的的含义在于,我国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这对、用人单位和国家都有特定的法律意义。(1)对来说,意味着享有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2)对用人单位来说,意味着应当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履行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3)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如保障有均等的就业机会;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来创造就业条件。 劳动是的义务,这是从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第一需要的现实和固有的反剥削性质所引伸出的要求。 偏重是指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都给予的同时,偏重于在劳动关系中事实上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也就是向劳动者倾斜。优先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当对劳动者利益的与对用人单位利益的发生冲突时,劳动法应优先劳动者利益。 平等是指全体劳动者的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具体含义包括两个层次:(1)对各类劳动者的平等。(2)对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 13、劳动法在劳动者权益中的全面指的是什么? 全面是指劳动者的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权益和约定权益,无论其内容涉及经济、、文化等哪个方面,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缔结以前、缔结以后或终止以后,都应纳入劳动法的范围之内。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和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它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和义务关系。一方面,它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形成的,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另一方面,它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所的缔结的,体现着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但国家意志处于首位,当事人的意志只能在符合国家意志或国家意志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发挥作用。 (1)两者形成的前提条件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交换为前提,是提供劳动和接受劳动的双方在交换劳动的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法律和法规的存在为前提的,每一个具体的劳动关系要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必须有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存在,否则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2)两者的内容和效力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以的和义务为内容的,是受国家强制力的;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事实关系。如果国家没有制定调整某些方面劳动关系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方面的劳动关系没有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则这些劳动关系就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也不受国家强制力的。 行律关系是行律规范调整行政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义务关系。我国劳动领域中的一部分行政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从而形成了劳动行律关系。 劳动行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双方。劳动行政主体指,劳动行政机关、兼有劳动行政职能的其他行政机关。另外,经授权具有一定劳动行政职能的机构,如职业介绍机构等,在代理一定劳动行政职能时,也属于劳动行政主体。劳动行政相对人,是劳动行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行律关系的客体即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的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劳动行政相对人按照劳动行政主体的管理要求实施的行为以及所支配的物和无形资产。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即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又如,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行为,即用人行为。 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衽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中将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的内容为,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