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机构在境内的代理公司形式。这类公司通常以或伦敦现货黄金交易市场会员单位在境内的代理公司身份,如“某国()**代表处”或“**投资咨询公司”等,要求投资者将交易金换成美元,汇至其指定境外银行账户从事黄金交易,交易杠杆通常为100倍。这类代理公司不经手客户的资金,只通过收取手续费来盈利。 (2)在境内注册的公司打着、伦敦等黄金交易市场会员驻内地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旗号,招徕客户。这类公司要求投资者将资金以美元或人民币形式汇入境内指定的账户(有的甚至是私人账户)。此类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交易软件系统实质上并没有和正规国际黄金市场交易系统对接,只是虚拟行情系统,其交易实做梦梦见洗头际上就是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对赌。交易过程中往往对客户提出代理操盘的要求,或者指导客户频繁操作,或者通过中断网络服务器或者延时报盘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下单成交等手段使客户亏损。 (3)境内公司自设交易平台开展非法黄金网易。此类公司多以实物黄金销售为名,自己开发交易软件、自己制作一套交易规则,以做市商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黄金交易。一是通过收取点差来获利;二是坐庄与客户对赌;三是操控黄金交割;四是骗取客户账户名和密码代为操作,并承诺盈利。一旦出现问题,公司就把责任和经济损失推给投资者,自己卷钱潜逃。 (4)以境内贵金属交易所会员或会员代理商身份,借代理白银、钯金等贵金属业务为名,从事非法黄金交易。一是向客户推荐以伦敦金为标的的外盘电子交易;二是代理客户从事黄金理财业务,要求客户将资金全权委托公司进行黄金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固定收益,或者与客户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投资理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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