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申请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创业者(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审批日期为准)发放2.4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上述成功创业者招用失业人员和本市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在创办企业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申请岗位开发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的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办事程序: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者,携带有关申请材料并填写《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向企业注册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审批、公示无后,按将补贴及时拨付给小微企业。 本文来源于ipf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