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派出前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制定《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办法(试行)》,即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派出前变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计划(以下简称留学计划)相关事宜,更好地服务留学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计划是指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格有效期、留学期限、资助期限、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专业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计划。 第四条 办理派出手续过程中,留学人员遇到下列情况无法按原计划派出的,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意后可对留学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3.因留学人员学习或工作有重大调整,或留学人员国内单位有特别重要学习或工作安排,或重大科研任务无法按期派出的; 申请延长资格有效期的,申请前应与国内外相关单位就派出时间协商一致,调整后的派出日期应在原资格有效期到期之日起12个月内。经延期仍未派出的,留学资格失效。 留学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变更一次。有学费资助人员申请变更留学单位的,如仍需提供学费资助,须重新审核。 (三)留学人员有下列情形,能够完成原定计划,且经国内外相关单位同意的,可以在派出前申请缩短留学期限: 留学期限缩短后低于原资助期限的,资助期限相应缩短。缩短后的留学期限不得低于项目的最低留学期限。 (四)留学人员计划放弃公派留学资格的,应在资格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资格的,2年内不得申请公派留学项目。 3.留学人员应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按《申请表》相关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4.《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应交国内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主管部门审核。其中,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等还需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在外申请留学人员应交有关驻外使(领)馆审核。有关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主管部门同意的,应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已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通过的,应征得人同意,并请人在《申请表》中填写意见并签字,无需重新签约。王学兵和范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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