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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律援助中心推出疫情期间妇女相关法律政策知识问答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0-8-3 8:13:37 人气: 标签:院感相关知识有哪些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即将来临之际,省法律援助中心向奋战在抗疫前线的妇女同志致敬!向全省各族、各条战线上的广大妇女姐妹致以节日的问候!在此,省法援汇集了一些疫情期间妇女相关法律政策知识,为广大妇女依法提供相关法律参照。

  答:儿童和孕产妇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学姐别这样肺炎的易感人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分别就居家儿童及孕产妇、相关医疗机构、助产机构、托幼机构等方面工作提出要求。一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指导家长做好居家儿童防控措施落实。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社区儿童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期间合理调整儿童保健门诊和预防接种门诊,暂停面对面新生儿访视和儿童健康体检,通过微信、电话、视频等方式开展在线咨询和指导。三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做好临床诊疗工作。在疫情期间合理调整儿童保健门诊和预防接种门诊,暂停亲子活动、家长学校等与儿童相关的集体性活动。四是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要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要求,做好发热患儿的筛查、疑似患儿和确诊患儿的处置。五是做好托幼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开园前实行“日报告” “零报告”制度,开园后落实儿童检测体温等晨午晚检制度。六是做好助产机构孕产妇疫情防控工作,要按关要求在有条件的助产机构设置发热门诊,指定综合救治能力强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为疑似和确诊孕产妇提供疾病救治和安全助产服务,确保母婴安全。七是强化儿童和孕产妇健康服务相关医疗机构院感防控,降低住院患者感染风险。八是加强医务人员全员培训,提高防控和诊疗能力。九是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和新作用,借助“互联网+健康医疗”优势,开展儿童保健和孕产妇保健在线咨询和指导,做好儿童和孕产妇疫情防控工作。

  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女方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配偶未履行扶养义务,女方可否要求配偶支付患病期间的扶养费?

  答: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这里所称的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中互相扶助和供养的法律责任,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履行扶养义务一般具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夫妻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二是夫妻另一方有扶养能力。如果在疫情期间,女方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男方应该履行扶养义务,若未履行,则女方有要求男方支付患病期间的扶养费。

  问:疫情期间,夫妻一方系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或防疫工作者,其领取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上述法条可知,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故,夫妻一方作为医务人员或防疫工作者领取的临时性工作补助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疫情期间,妇女朋友可通过“12348”中国法网()和“12348”法网()阅读法律援助相关和法律知识,也可以拨打“12348”免费法律服务热线,由专业律师解答法律咨询。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12348”法网网上申请,各地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大厅设置值班律师,保障妇女渠道畅通。(记者王超)(来源:彩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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