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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屋有关的税收你知道有多少?房产税收知识大普及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12-10 8:15:14 人气: 标签:房地产相关税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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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起,全国第24个税收宣传月正式启动,与房屋相关的税收政策有哪些你知道吗?今天小编就为您普及一些房产税收知识。

  答:卖房需缴纳营业税(5%),并随征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2%)、地方教育附加(2%);缴纳土地(30%、40%、50%和60%)、印花税(0.05%)。如为个人卖房,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0%)。企业卖房,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买房需缴纳契税(4%)、印花税(0.05%)。

  答: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征收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我省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安徽省契税税率为4%。

  答:房屋交换是按照差额征收契税,即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税率是4%。

  答:凡是无偿过户的,按赠与行为征收契税,即税按4%,计税依据按实际转移面积的价格;通过买卖方式过户的,如果承受人名下有房屋产权登记的,税率按4%,计税依据按实际转移面积的价格;如果承受人名下没有房屋产权登记的,即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税率以整套住房面积确定,计税依据按实际转移面积的价格。

  答:对于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征收契税。

  重新承受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可以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市、县范围内,按照有关,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享受上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契税优惠政策的主体,应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房屋拆迁安置证中列明的被拆迁人或者补偿安置人。

  答: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房屋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加上阁楼或跃层的面积就超过了144平方米,税务局按照非普通住宅征税,有没有道理?

  答:根据对普通住房具体标准认定中的“单套建筑面积”,对顶跃层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认定以产权面积为准。即产权面积合计超过144平方米为非普通住房。

  近期刚把两年前贷款买的房子卖了,现在又买了一套房,目前家庭仅有这一套房子,这种情况是不是家庭唯一住房呢?

  答:这种情况属于家庭唯一住房。购房者在办理申报纳税时,其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仅有此一套房产,即可认定为唯一住房,和买房记录及贷款记录没有关联。

  本文由来源于财鼎国际(http://cdgw.hengpunai.cn:2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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