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工作。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的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的监理工作。 (2)附加工作。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3)额外工作。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由于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酬金和额外监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计算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约定。 答:由于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人向委托人梦见拉屎在裤子里提供技术服务为特性,在服务过程中,监理人主要凭借自身知识、技术和管理经验,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替委托人管理工程。同时,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会受到多方面因素,鉴于上述情况,在责任方面作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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