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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20220308导读:中国古代的法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吗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22-3-9 21:16:17 人气: 标签:
 

郝铁川


  笔者在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中华法系研究》一书中提出,中国古代的法典是法家化的法典,但中国古代的法官就其总体而言,却是儒家化的法官。即审理案件的官员绝大多数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观点,可从有关史料中得到答案。

  第一,律博士到元代之后便不再设置。根据李教授的阐述,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巩固,大约东汉中期以后,社会逐渐形成了重经卑律的风气,律令之学逐渐没落。曹魏明帝时,卫觊提出置律博士的建议,被朝廷采纳。历代因之。隋初在大理寺设从九品律博士8人,明法20人,但在隋文帝开皇五年被废。唐代自玄宗以后一直在国子监下设律博士,学生员额为50名,招收对象是年龄在18岁以上25岁以下的八品九品官员子孙及庶人之习法令者,主要是为了培养具有律学知识的普通文官。到了宋代,亦设律博士掌法律教授,律学没有定员,招收的对象是官员和举人。其表明官员或至少是已经科举考试通过者,再来学习律学。到了南宋,律博士和律学教育走向衰微。到元代以后,律博士便不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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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唐宋科举中的明法科仅是选拔低级法律专业技术人员的渠道。明法科是唐代常举六科之一。考试内容主要是考察应试者对律、令等成文法的记忆和理解。北宋明法科亦是科举诸科举之一,神宗时期鉴于明法科选拔之人“徒诵其文,罕通者”,废旧科明法,设新科明法。南宋高宗时期科举注重经义,废除了新科明法。唐宋时期的明法科有两个特点值得注意:一是从考试内容上来看,明法科从不用试经,到明法通经受到鼓励,再到明法必须通经,甚至试经之比重超过试律。这反映了朝廷对“法吏通经”要求的逐步提高。也就是说,在如何养成专业司法人才这个问题上,“经”较之于“律”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如同司马光在反对设立明法科时所讲:“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使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非所以常育人才、敦厚风俗也(司马光:《起请科场札子》,载《传家集》卷54“章奏”)。”二是应明法科试之人的前途不是很理想,为人所轻视。由明法科出身者,难以升迁高官、青史留名,只是选拔低级法律专业技术人员的渠道。在此背景下,律学被视为小道,明法科被视为下科。

  第三,在唐朝对进士的关试中,法律技能考试方式不切合判案实际,唐朝表面看比较重视普通官员的法律素养。这体现在科举及第者吏部关试(释褐试)中的“试判两节”和以“身言书判”为核心的官员铨选过程中的“试判两道”上。

  第四,宋朝是我国历史上唯一重视官员法律技能的朝代。主要表现在:在吏部主持的关试或铨试中,唐代的拟判变成了宋代注重实际的断案;官员选拔中,唐代对明经通法的优惠政策变成了宋代法律考试的制度性规定。在皇帝提倡,尤其是把习律与做官在制度上紧密联系起来之后,北宋出现了“天下官吏皆争诵律令”的局面,法律成为北宋一般文官的必备知识和基本素质(叶炜:《论魏晋至宋律学的兴衰及其社会政治原因》,载于《史学月刊》2006年第5期)。宋代士大夫成为通经术、明吏事、晓法律的综合性人才。

  第五,明代科举考试内容和形式的变化。明朝科举考试取消了明法科,统一为进士科,且专取四书五经命题考试,应试者只能根据程朱注疏发挥,不许有独立见解。科举考试的文体以八股文为准,严格规定每篇文章须按照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和束股这种格式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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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清代科举制度基本沿袭明代,对法律技能考试亦不重视。清科举考试中虽有“判”之一目,但这类科举考试中的“判”,并非假设一项事实,使考生加以分析,并依据法律作判决,而是以《大清律例》的门目为题,听任考生揣摩其义,然后自行拟定一事,加以判断,不需要引用条文做成具体判决。所以,考生只要没有猜错题意,便可作答,无需更多的法律知识(张伟仁:《清代的法学教育》,载《魔镜——法学教育论文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2-23页)。就连这一点,在乾隆之后的科举考试中,“判”也被废了,在律学被视为“小道”的社会氛围中,科举中又无此项内容,尽管朝廷希望在职官员能略通律学,事实上绝无此种可能(李启成:《中国法律史讲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26-228页)。

  因此,李启成先生认为,明清两代官员或因满人身份,或因科举中第,或因恩荫捐纳军功等入仕任职,事先可能大多数人都没受过律学教育。他们的具体律学知识,多是通过在职历练而获得。这种历练随人际遇不同,效果亦因之而异,没能成为一种制度,不能保证所有的司法官员皆能具备相应的律学素养,而不得不倚重幕友、书差等辅助人员。

  从李启成、张伟仁等诸位先生的研究成果中可知,我国宋代的官员是懂法律的,除此之外的其他朝代就很难说官员是否具备法律素养了。笔者认为,从大环境来说,毕竟孔子的理想是建立“无讼”社会,整个儒家主张的是德治、人治、礼治。因此,关于古代官员总体上儒家化、而没有掌握法律知识的判断,是能够立足的。否则,“无绍不成衙”的师爷现象就无从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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