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之初,理论界、实务界普遍担心,这可能引发公司法适用的一系列问题,并预料这些问题会在新法实施后大量。但到目前为止,江苏地区仅出现少量的涉资本制度的案件。 虽然涉资本制度的公司纠纷案件未在江苏大量出现,但江苏省高院仍通过对设置“一元公司”进行了风险预警。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预警称,由于已缴纳出资金额多少、出资期限长短等信息必须公示,故设置超长认缴期限、超低出资金额,虽可减轻投资者当前的压力,但同时也降低了公司的资本信用,直接影响交易机会及成功率。 还提醒,公司从事的商事交易规模与其法人财产如果明显不匹配,也极易陷入因资本显著不足而被否认公司人格的风险。因此,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设置出资金额及出资期限。 此外,通报了该省公司纠纷案件审判情况。该通报称,2012年,江苏全省法院受理的一审公司纠纷案件数为2156件,2016增至3764件,五年间多出了1600余件。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的案件数量多于苏北、苏中地区,且新型案件不断涌现,这些新兴公司纠纷案件包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公司解散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等20多种。 本文来源于ipf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