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国务院同意你会对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二)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二、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国务院同意你会对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一)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制度完善;(二)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三、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国务院同意你会对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外股东的条件作如下:(一)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基金管理公司非主要股东的条件。1.依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2.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比照适用前款。四、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国务院同意你会对不得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作如下: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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