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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8-13 17:36:19 人气: 标签:法律知识大全

  法律法规一直是教师招聘考试必考的模块,而大部分同学不知道该如何复习。面对法律法规,大部分同学是比较困惑的,比如:法条太多,看不过来;看着就想睡觉,花了时间还记不住;不知道怎么考,需不需要记住是哪部法律第几条呢?花大量时间去记感觉划不来,不记又不行,毕竟每次考试都占了一定的比重。所以,今天中公就给大家来讲讲,法律法规那些事。

  第一种考察方式大部分以选择判断为主,只需要大家汇总识记即可,第二种方式可能会涉及到材料分析题,需要大家理解把握。

  (2)《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4)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7)《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1991年9月4日通过,1991年9月4日公布;2006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措施等方面的,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作业。

  (10)《中华人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1)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机关报告。

  (13)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特别提示1999版原文表述: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

  (14)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15)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其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8)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19)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20)文化部门依法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1)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23)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

  (24)学生承担法律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按照我国《刑法》: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已满14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免予处罚,但可予以训诫。根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法规中涉及的责任类型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做题时,基本的判断原则是与财政有关的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一般会出现以下关键词“构成犯罪的”、“造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除以上两种以外的责任则为行政责任。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国家有关,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而不采取措施,造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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