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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规划建设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6-8-22 20:12:57 人气: 标签: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开栏说明

  水产渔事等关乎水环境稳定及人们生活安全,然而,近年来,电鱼等非法行为屡禁不止,渔事操作不甚规范,影响婺城生态及水安全。因此,本报特携婺城区渔政管理站开设《渔业法专栏》,向广大婺城百姓普及渔业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渔港合理规划建设及有序管理是渔事及水产品相关产业稳步发展的基础,关于渔港规划建设及管理,《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做了相关详细规定。日前,记者就若干重点问题采访了婺城区渔政管理站有关工作人员。

  问:制定《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该条例。

  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渔港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渔业船舶的建造(修理)、使用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

  问:哪些部门负责执行该条例的有关规定?

  答: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该条例规定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经济贸易、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海事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该条例规定,协同做好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问:渔港及渔业建设是否享受当地财政等相关政策?

  答: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加强渔港建设,发挥渔港功能,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控制和调节渔业船舶数量,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发展。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规划,加大转产转业政策扶持力度,支持渔民减船转产,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渔民就业。

  问:有关部门应如何开展渔港布局规划编制工作?

  答: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海事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经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平衡、衔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问:渔港建设规划应如何编制?

  答: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渔业、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渔港布局规划编制渔港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渔港建设规划,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从其规定。

  问:渔港布局及建设规划编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答:全省渔港布局规划和渔港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有利于渔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渔港经济的发展,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并与港口总体规划相衔接。全省渔港布局规划和渔港建设规划的调整,要重走编制程序。

  问:渔港的区域范围是如何划定的?

  答: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港建设规划划定渔港的陆域、水域范围,并根据需要设立界碑(标)。渔港的陆域、水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问:谁享有渔港使用权和经营权?

  答:渔港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渔港建设的投资者可以对渔港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渔港建设新增的土地,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后,由投资者享有使用权,用于开发经营。

  问:需要占用渔港陆域、水域及相关设施应如何处理?

  答: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渔港功能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或者异地重建。

  问:涉及渔港使用权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对渔港使用权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渔港使用现状,不得损坏渔港设施。

  问:渔港港章应如何制定?

  答:渔港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渔港港章,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问:在渔港水域内装卸有关危险物品须注意什么?

  答:在渔港水域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问: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有哪些严禁行为?

  答:禁止在渔港区域范围内弃置或者倾倒淤泥、垃圾、废弃物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问:要在渔港区域进行施工须办理哪些手续?

  答: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

  问:船舶进出渔港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签证,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现场管理,对重点渔港应当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专门人员,及时处理有关事故,维护渔港秩序。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疏浚渔港港池,防止淤积。

  问: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按照哪部法规执行?

  答: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问:渔港水域环境保护按照哪部法规执行?

  答:渔港水域的环境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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