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为在中国以外地区注册成立开展业务的全资附属公司(以下称为“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2亿美元的履约(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签署协议、提供银行保函等方式)额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行为的通知》等 如在有效期届满时存在未使用的额度,本公司将予以核销。在有效期内,如本公司对外提供的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在上述额度内向该等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任何履约,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认为本公告所述本公司为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履约额度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行为的通知》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决策程序、有效。三、备查文件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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