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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医保不断前行 业务指导实行一条龙服务(图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6-3-12 20:56:25 人气: 标签:一条龙服务包括哪些

  黄石市医保服务大厅建筑面积900余平方米,分群众业务办理区和办公区;一楼业务办理区共设置18个业务窗口、6个业务办公室,承担职工医保基金支付,居民、大额、离休干部医疗基金支付,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离休干部申报核定待遇管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职工大额申报核定、发证、发卡、居民大病保险申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及送达、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异地医疗待遇申报、慢性病申报、年审、个人账户管理、居民医保申报核定、收费等业务事项的办理,同时,在大厅配备了叫号机、查询机、饮水机、显示屏、报刊架及群众等候区等便民设施设备,为办事人员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一条龙服务。

  黄石市医疗保险是该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该市第一个医疗保险政策《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建立。抚今追昔,这个事关全市260万人民幸福健康的阳光事业,在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行,已经走过了14年的风雨历程。

  十四年来,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大力支持下,该市医疗保险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前行,经办险种已从最初单一的职工医疗保险发展到如今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大额医保、职工意外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居外保险、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等九大险种,建立起了一张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安全网”。

  十四年来,黄石医保人在探索中破浪前行。通过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该市医疗保险逐步实现了从制度全覆盖向人员全覆盖的转变。截至2013年底,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三项保险参保总人数达到了157.3万人(次),基金收入达到12.5亿元,参保率达到96%以上,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扩展到普通居民、在校学生、低保对象、婴幼儿、伤残军人等各个群体。

  十四年来,通过推行医保协议合作模式,该市先后确定了512家“两定”机构,其中:定点医疗机构47家、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148家、定点零售药店317家,建立了省部级重点医院、市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相结合的四级医疗保障服务格局,形成了参保人员就近就医购药的医疗保险服务体系。

  十四年来,通过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我们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市区新农合向城镇居民医保并轨,该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升;通过完善医保结算方式,我市与省内16家医点医疗机构实现了异地即时联网结算,医疗保障能力不断增强;通过优化经办管理服务,该市形成了网络、专人稽查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医保监管体系,建立了3000平方米的医保综合服务大楼和具有现代化功能的医保服务大厅。

  回首过去,我们风雨同舟,收获辉煌;展望未来,黄石医保人振奋,信心百倍,携手共创黄石医疗保险事业的美好明天,唱响社会保障构筑和谐的时代最强音!

  黄石市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1、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单位缴费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2、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进行工伤事故申报及工伤认定申请?

  答: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24小时内将伤者姓名、伤情、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口头或电话形式报黄石市医保局工伤生育保险科(电话:6527120),同时在72小时(3天)之内将书面报告一式两份报送市医保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备案。并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间必须在30天内。遇有特殊情况,报市人社局同意,可延长申请时间,但不得超过3个月。用人单位未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进行工伤等级鉴定?

  答: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申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用人单位可凭《工伤认定书》、工伤治疗终结书(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待工伤认定后,需申请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的,由其用人单位凭《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工伤病情证明书,到医保服务大厅10号窗口申报。

  4、职工发生工伤(亡)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待遇分工伤保险医疗待遇与伤残(亡)补助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初诊医疗费、工伤康复治疗费、旧伤(职业病)复发治疗费、辅助器具修复、配置费;(2)工伤残(亡)补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5、工伤职工如何进行工伤就医,医疗费用如何申报?

  答:发生工伤后凭《工伤保险卡》《工伤门诊病历》及《工伤人员初诊(复诊)审批表》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医,危急工伤职工就近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后应及时转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工伤康复治疗、旧伤(职业病)复发治疗费、辅助器具修复、配置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报工伤经办机构,工伤经办机构根据鉴定结论批准到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辅助器具机构进行相应的治疗与辅助器具配置,所发生的医疗费及器具配置费由工伤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按工伤保险支付范围进行结算,支付范围外的由用人单位与定点机构结算。工伤职工病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定点医疗机构的或未按向工伤经办机构进行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6、哪些医疗机构是我市工伤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

  答:一医院、二医院、中心医院、四医院、五医院、八医院、中医院、爱康医院、有色职工医院、矿务局医院、普仁医院、华新医院、十五冶职工医院、大冶铁矿医院、大冶铁矿灵乡职工医院、大冶铁矿金山店职工医院。

  黄石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1、异地生育需要增加哪些特殊手续?

  答:若异地生育的,需生育前由单位出具异地申请报告来生育保险科盖章。如异地生育的地点发生变化,需重新提交申请报告。

  2、申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需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答:申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方可进行申报:

  ①普通生产或者流(引)产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②在黄石市(不含大冶市、阳新县)参加生育保险并在生育当月以前(不含当月)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达到6个月以上;

  ③出院后(以出院小结为准)3个月内申报;

  ④申报当月以前(不含当月)单位缴纳生育保险无欠费情况。

  3、参保人员可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1)生育津贴:

  ①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条件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②妊娠满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引)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津贴;

  ③妊娠3个月以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2)生育医疗费补贴:

  ①正常分娩的生育医疗费补贴2000元;

  ②难产产的补贴2500元;妊娠合并症医疗补助费2800元;

  ③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补贴为300元,引产的医疗补贴为400元;

  ④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⑤妊期检查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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